关于印发成都市新设立托育机构收托前卫生评价标准(试行)的通知
2021-03-08 00:18保健部
关于印发成都市新设立托育机构收托前卫生评价标准(试行)的通知
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、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、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,各区(市)县卫健局,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、管理中心:
为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、疾病预防工作,提高托育服务质量,保障入托婴幼儿身心健康。根据《托育机构设置标准(试行)》和《托育机构管理规范(试行)》(国卫人口发〔2019〕58号)《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国卫办人口发〔2019〕25号)《四川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(试行)》(川卫规〔2020〕6号)《四川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细则(试行)》和《四川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细则(试行)》(川卫规〔2020〕8号)《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》《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》以及《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成办发〔2020〕60号),制定了《成都市新设立托育机构收托前卫生评价标准(试行)》,现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
2021年2月26日